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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约转诊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1368   日期:2016-02-04

文    号: 卫医秘〔2016〕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预约转诊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指导并督促进一步做好预约转诊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年度考核内容。

二、前期已接入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的城市三级医院务必于2016年1月15日前上传专家门诊号源,后期接入的应同步上传专家门诊号源。

三、为保证各地、各单位顺利使用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预约转诊系统,我委已将《预约转诊系统操作手册》在委门户网站首页公告公示栏目挂网发布,请自行下载学习掌握。

四、我委将定期通报全省预约转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委及时联系。

联系人:

委医政医管处:彭玉池

电话:0551-62998059

委信息中心:宋忠诚,马伟

电话:0551-62242382、62242803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预约转诊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预约转诊是指县级医院、城市二级医院、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下级医疗机构”),通过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向城市三级医院实施预约转诊。

第二条   城市三级医院和下级医疗机构均要成立预约转诊工作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预约转诊管理,确保预约转诊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城市三级医院出诊专家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城市三级医院应将不低于40%的专家门诊号源投放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供下级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转诊服务。

第五条   城市三级医院要做好专家号源管理,提前10天投放专家号源,并分时段预约到专家个人;下级医疗机构未使用的富余号源,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应提前2天返还城市三级医院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下级医疗机构单位账号为机构ID(共15位,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账号为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或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均为12320。负责预约转诊的具体操作人员由下级医疗机构自行安排。

第七条   负责预约转诊人员成功登录后,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选择转诊城市三级医院,预约到专家个人,同时上传患者病情简介和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   预约成功后,患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预约通知短信到城市三级医院指定的预约转诊窗口取号。取号时医务人员将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预约转诊记录,如信息验证不符,医院则不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第九条   为保证预约转诊有序进行,避免号源浪费,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告知患者,如不能在就诊当天前往城市三级医院取号就诊,应在前1天上午10:00前告知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为其取消预约,就诊当天不能取消当日预约号。

第十条   城市三级医院要建立预约转诊专家请销假制度。预约专家不能出诊的,由医院提前2天通知下级医疗机构及患者本人,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安排同一级别的专家为其诊治或由下级医疗机构为其预约其他专家。